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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 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 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 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 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 违约

  10.1 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 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  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  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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