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当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六)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七)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半成品放弃的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
(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对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报关单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填写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三十六、商品编号
指按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此栏目分为商品编号和附加编号两栏,其中商品编号栏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附加编号栏应填报商品编号附加的第9、10位附加编号。《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根据商品属性,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三)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可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五)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申报,视为同一报验状态,据此确定其归类。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应在本栏目中填注规定的字样。
三十八、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二)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公斤”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酒、罐头、化妆品及类似品等;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价格较低的农副产品。
5.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6.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0.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净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