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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失效]

  (六)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七)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八)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进口报关单应填报“(来料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九)加工贸易料件或成品放弃,进口报关单应填报“(进料料件或成品)放弃”。
  十六、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三)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四)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0299)。
  (五)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七、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一)征税比例
  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代码0715)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二)结汇方式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八、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九、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0142)。
  二十、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二十一、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二十二、批准文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三、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四、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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