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一)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二)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三)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四)有代理报关权的进出口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时,填报本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代理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方经营单位编码。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收货单位
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
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必须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十、申报单位
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员、报关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等栏目。
十一、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一)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二)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三)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四)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9”,区外企业填报“Z”。
(五)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六)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不同保税区之间、同一保税区内不同企业之间、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转移、调拨的货物,填报“9”(其他运输)。
十二、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具体填报要求
1.H883/EDI通关系统: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或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2.H2000通关系统: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4个汉字)。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