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和《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4)标签样张。
  (5)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受理机构按国家局的电子化管理程序制作电子版本。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样品检测21个工作日不在此时间内)。
  国家质检总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颁发证书或下发不合格通知单
  (一)在7个工作日内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下发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上述单证。并要求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或不合格通知单时填写《进出口食品标签单证领取收据》(见附5)。
  (二)下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后,该审核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上缴相应审核费用,重新编制申请书编号,并在上报时将原《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放在申请材料中银行汇款单的后面。
  四、公示
  (一)受理机构在受理办公地应公示食品标签审核的相关事项,公示材料由国家局统一印制(见附6)。
  (二)将审核结果在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示。
  附: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略)
    2.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受理决定书(略)
    3.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略)
    4.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5.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结果证单领取回执(略)
    6.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公示材料(略)

  附件2: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3.化妆品标签样张6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