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标签样张。
(5)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受理机构按国家局的电子化管理程序制作电子版本。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样品检测21个工作日不在此时间内)。
国家质检总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颁发证书或下发不合格通知单
(一)在7个工作日内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下发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上述单证。并要求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或不合格通知单时填写《进出口食品标签单证领取收据》(见附5)。
(二)下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后,该审核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上缴相应审核费用,重新编制申请书编号,并在上报时将原《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放在申请材料中银行汇款单的后面。
四、公示
(一)受理机构在受理办公地应公示食品标签审核的相关事项,公示材料由国家局统一印制(见附6)。
(二)将审核结果在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示。
附: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略)
2.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受理决定书(略)
3.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略)
4.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5.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结果证单领取回执(略)
6.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公示材料(略)
附件2: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3.化妆品标签样张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