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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和《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必须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要用于证书的制作,所以当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标签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证书制作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应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标签上标明缩放比例。所提交的标签样张不得大于A4纸。
  进口食品标签需提供标签原样张的翻译件两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1份。
  当进口食品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提交。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三)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1),1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受理。
  (1)受理机构编制填写申请书编号,申请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局代码,第5至第8位为年月数字,第9至第12位为流水号,流水号每年重新编制。
  (2)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见附2)及《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附3),并制作审查记录。
  (3)申请人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食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两份,1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并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发票将由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开具并寄至申请人。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用。
  (4)申请人按《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指定的内容办理相关事宜。
  (5)申请人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2.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4)。
  (五)上报。
  1.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食品标签审核收费银行汇款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2)审查记录。
  (3)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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