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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和《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标签制度已做重大改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操作规程》和《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4年8月17日 国质检食[2004]35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质检总局最终确认,《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两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总局于7月14日对外公布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两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为规范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的行政许可实施过程,总局对标签审核的操作程序进行了细化,制定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联系。

  附件1: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3.食品标签的样张7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4.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或产品为“高钙”、“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等特征性指标的应提供有效说明材料。
  5.进口食品标签加审: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食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6.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为两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份。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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