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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取消、改变管理方式和下放管理层级的总局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取消、改变管理方式和
下放管理层级的总局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13日 国质检法[2004]35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要求,总局共取消67项行政审批项目,5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另有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为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改变管理方式和下放管理层级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务院公布取消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67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1)、《国务院公布改变管理方式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5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2)和《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2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3),现印发给你们,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请各地方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后续监管措施,绝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能。对取消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要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对取消后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要努力实现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对取消后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总局将抓紧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取消后由事后备案管理取代审批的事项,总局将尽快建立和完善事后备案管理制度;对取消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力度等办法,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指导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自律性运作机制,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模式,使之能够规范地承担起行政机关转出的部分职能。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总局将指导地方局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监督。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任务落到实处,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规要追究,全面提升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附件1:

国务院公布取消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

审批项目(67项)后续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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