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2004年7月30日 国质检认联[2004]339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全面实施,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决定在2004年8月中旬至10月底对质检系统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检查)。现将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的整体状况以及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情况;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责任、人员、措施和组织保障的落实情况;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上下畅通、横向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专业培训情况;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整体状况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执法监督检查从2004年8月中旬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自查、重点抽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8月中旬至9月下旬):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自查工作,并做出书面总结;
(二)重点抽查阶段(10月):在各地质检部门自查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将有重点开展抽查(被抽查单位另行通知)。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级质检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本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对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质检系统依法行政进程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