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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及农业和林业政策部关于地理标志的备忘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及农业和
林业政策部关于地理标志的备忘录》的通知
(2004年7月29日 国质检通[2004]33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6月29日至7月6日,李长江局长率质检代表团对意大利进行了工作访问。李长江局长在访意期间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副部长乌索尔先生,农林部部长阿雷曼诺先生三方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及农业和林业政策部关于地理标志的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以供参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及农业和林业政策部关于地理标志的备忘录(外文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

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及农业和林业

政策部关于地理标志的备忘录


  按照WTO/TRIPS协议和中意双方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本着互信、互利和长期合作的精神;
  鉴于双方各自经济中特殊地理区域的传统文化背景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希望能够通过保留和长久发扬传统文化,使特殊地理区域中传统产品的生产工艺得到巩固和加强,并使之为国际市场所认可;
  本备忘录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欧共体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权责;一旦欧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同一内容签署协议并生效,本备忘录将自动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及农业和林业政策部经过友好协商,就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本备忘录所指地理标志是符合WTO/TRIPS协议中22.1条有关定义的地理标志。
  第二条 双方应公开各自的地理标志产品,及时交换并探讨注册产品清单,供相互查询。
  第三条 双方再次承诺将充分履行其在TRIPS协议中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义务。
  第四条 双方同意成立一个地理标志专家工作组,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技术研究和意见交流,对双方在各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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