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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经纪人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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