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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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