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2004年6月1日 发改价格[2004]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引导农民种粮,经报请国务院同意,今年晚籼稻(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2元。在市场价格高于每50公斤72元时,由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实际市场价格收购。在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72元时,由国家委托能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