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清理相关政策法规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原有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两个《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尽快修订完善。积极向政府报告企业年金的政策和执行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优惠扶持政策。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企业年金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要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选择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效益好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今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将情况通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