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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
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4]156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规定》中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范围以外的,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需实行《规定》的抵扣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
  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既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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