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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31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公告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的发展和文化合作交流,规范暂准进口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对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第3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将第3条第1款修改为:“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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