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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
(2004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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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备注           ┃
┃      │     │                   ┃
┠──────┼─────┼───────────────────┨
┃44020000.10 │  木炭  │ 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
┃      │     │ 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炼 ┃
┃      │     │ 制的木炭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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