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
(2004年第4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备注 ┃
┃ │ │ ┃
┠──────┼─────┼───────────────────┨
┃44020000.10 │ 木炭 │ 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
┃ │ │ 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炼 ┃
┃ │ │ 制的木炭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