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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函[2004]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设立“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现将我部制定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建设部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同时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绿色建筑是实现“以人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的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奖分为工程类项目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工程类项目奖包括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项目、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是指应用于绿色建筑工程中具有重大创新、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五条 绿色建筑奖的奖励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建设部发布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奖励工作应符合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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