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研究[2004]834号)
各厅局、委管各协会: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委内有关厅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工作实施细则。请直管协会商代管协会制定代管办法,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的工作,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交由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国资委直接联系一部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直管协会);国资委委托直管协会联系其他行业协会、学会、基金会(以下简称代管协会)。
第四条 国资委履行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为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发挥作用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改革和规范发展,加快实现自主、自立、自养、自强。
第五条 行业协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
第二章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