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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环办函[2004]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机关内设机构和编制的通知》(环发〔2003〕205号)精神,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生态示范区及生态省(市、县)建设日常管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印章(印模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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