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区间联防联控。流行区要按照血吸虫病地理分布特点,结合跨省、跨地区的重大工程建设,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规划,开展联防联控。根据各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片确定联防联控重点和具体措施,优先在重疫区安排见效快、效益好、易巩固的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和监测任务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联防活动。
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等多种形式,组织群众开展血防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查螺灭螺,查病报病,改造生产生活环境,逐步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作用,积极宣传当前血防工作的严峻形势以及党和政府采取的措施,大力普及防病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经费保障。
血防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对县、乡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乡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血防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和福利以及有关专项防治经费。
结合卫生、农业、水利和林业建设的血防综合治理项目,中央对与灭螺有关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对地方防治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给予必要支持;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购买人畜治病及灭螺药品、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法规和政策保障。
制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并完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和加强血防工作。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品,并对经济困难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在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疫区,将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行医疗救助;在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疫区,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行特殊临时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
对感染血吸虫病的家畜进行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视经济状况分级负担;鼓励疫区推行以机代牛,并逐步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试点范围。
疫区可组织村民在生产生活区开展义务灭螺活动,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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