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落实《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
意见》做好各项计量工作的通知
(2004年7月12日 国质检量函[2004]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6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长座谈会,就如何从源头抓质量、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如何从基层抓落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会后,总局印发了《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现就计量工作如何落实《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清醒认识当前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计量工作已不能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
在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以及工业生产的大宗货物的短斤缺两现象十分普遍,各种计量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在生产领域,有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不按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要求组织批量生产,在实际生产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甚至购买低价劣质的二手电子元器件进行生产;有的企业不能持续保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时必备的生产条件,放松产品检测,甚至不检测就出厂销售;有的企业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恶性低价竞销抢占市场。这些违法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污染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一些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差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计量监管措施、计量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一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发放审核管理不到位。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把关不严,降低现场考核要求,致使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取得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二是对许可证发放后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有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经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缺少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例如,有的企业不能持续保证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时应当必备的条件,批量生产时随意变更主要零部件,存在与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时样机不符的情况;而相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此听之任之;对生产必备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没有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在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不严格,重处罚、轻整改,不能真正起到监督引导的作用,使整改复查流于形式,处罚力度也远远不够。
二、认真落实《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