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重申严禁
通过广电有线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
(2004年8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中央电视台:
近来,总局多次接到举报,反映一些省市有线电视网未经批准擅自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接入网内传送。经有关部门调查,现已查实有33个省市及区域有线电视网(名单附后)违规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根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等行政法规,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有线电视网络不得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2003年3月,总局《关于严禁通过广电有线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外字[2003]181号)再次强调未经广电总局批准,各有线电视网络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同年9月,又专门向全国通报了对湖北省宜昌市有线电视网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问题的查处结果。
在国家法规明确规定、总局三令五申并严肃查处的情况下,上述33个有线电视网仍然无视有关规定擅自通过有线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规和总局规定,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不仅给社会各方造成恶劣影响,也将对我广播影视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严重损害。
为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坚决打击和制止此类违规行为,维护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现特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广电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总局有关规定,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管理,未经总局批准,各有线电视网络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其中包括:不得借数字电视推广、系统设备测试等名义,不得以加扰传送、开路传送、专线传送等方式传送)。为特殊用户服务须报广电总局审批。
二、责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特别是上述33个有线电视网所在省(区)广电局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制止和严肃查处辖区内有线电视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结果于9月10日前报告总局。总局将视情况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进一步处理。对逾期未完成、弄虚作假或顶风违纪、知法犯法者,将从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