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要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试点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可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30%的调整。考核合格者,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并列入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范围。试点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监督,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试点企业要加强技师考评工作。对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技师考评可采取企业内业绩评定的方式,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办法。试点企业可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组织开展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五、加大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试点企业要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站,开发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并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开设专门网站,并建立相关的信息库,丰富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服务内容和手段。
六、建立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试点企业要建立技能人才“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充分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大力推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引导更多的技能劳动者岗位成才。
七、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方式。试点企业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通过中外企业合作、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和技术创新等活动,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同时,要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并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八、试点工作具体安排。试点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2004年6月至8月为准备阶段,试点企业制订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为实施阶段,试点企业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2006年1月至2006年3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