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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71号 2004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2003年,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经过努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比例有所提高。但从全国看,这项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依然存在,有的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中的腐败行为,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2004年继续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明确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2004年执法监察的重点是,继续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健全具体制度和操作规范,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违规操作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执法监察的范围是,2004年1月1日后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对2003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违规操作和违纪违法出让经营性土地出让问题,也要纠正和查处。主要内容包括:
  1、市、县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情况。已建立制度的市、县,要督促抓好制度的规范,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尚未建立制度的,要责成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于3月底以前建立,届时仍不建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和规范操作的有关情况。对不按规定操作和公开有关信息的,要及时进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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