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