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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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