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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2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后15日内,将许可证明复印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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