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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上会:
  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第3号部令,公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04年8月26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问题
  (一)根据《办法》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严格进行初审,对其上报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制度(须包括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办法)等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应不予通过初审和上报,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资格申请。对已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为申请企业开具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应根据业务统计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可要求经营公司出示相关合同或协议,如发现经营公司虚开证明材料,不予通过其当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二)根据《办法》十六条的规定,已取得全方位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和本行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如已达到《办法》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条件,可自2004年8月26日起,按程序申请换发新的《经营资格证书》;如至2005年8月26日仍不能达到《办法》规定的标准要求,其经营资格将自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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