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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
(2004年8月17日 广发社字[2004]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根据总局17号令和《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宣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对未经审查播放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要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广告内容导向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和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及时向有关播出机构提出警告,责成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广告内容问题。近一个时期以来,出现了一些播出机构对广告内容把关不严,医疗类广告比重过大、夸大疗效、语言绝对,以及将电视屏幕右下角的企业或产品冠名栏目标志变成了“挂角小广告”等问题,违反了《广告法》和17号令等规定,引起社会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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