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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9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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