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建条件:(1)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且利用不充分;(2)草食牲畜养殖基础较好,群众有积极性;(3)项目区附近是肉牛、肉羊或牛奶加工厂;(4)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资产结构较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A级以上);(5)项目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能力;(6)地方财政有确切的资金配套能力。
建设内容:主要为秸秆处理设施、示范场(示范户、养殖小区)及品种改良体系建设与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建青贮氨化池、氨化站、品种改良站点,购买秸秆处理物资及饲料作物种子,购买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设备、品种改良仪器设备以及种畜、胚胎引进等。
投资规模: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3.畜牧养殖项目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单位2001—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须再加盖税务机关公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三)水产类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根据我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重点扶持位于出口水产品优势养殖区域(包括东南沿海、黄渤海出口水产品优势养殖带和长江中下游出口河蟹优势养殖区)的水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适当兼顾中西部地区特色、无公害水产品良种繁育及示范基地建设。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选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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