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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印发《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省份及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具有牧草种子繁育营销基础的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2)须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并拥有主营品种的品种权。
  (3)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拥有试验示范用地及固定的草种生产基地。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左右,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单位2003年度企业年检报告复印件(须再加盖工商机关印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农业行政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通过国家审定(登记)的品种权证书或其使用权许可协议复印件,如生产育成品种,还需提供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复印件;项目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二、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专项
  (一)园艺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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