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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一)《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专业货运企业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型企业提交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海关认可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提交本条(三)、(四)、(五)项文件复印件时,还应当同时出示原件正本供海关核对。
  第五条 车辆备案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来往香港/澳门货运车辆及驾驶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二)《来往香港/澳门货运车辆海关验车记录表》(以下简称《验车记录表》,见附件3)或者海关认可的公安交通车检部门出具的验车报告;
  (三)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车辆及驾驶人员进出境批准通知书》海关联;
  (四)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复印件;
  (五)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辆彩色照片4张(其中,2张为车辆左前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油箱和粤港/澳两地车牌;2张为后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粤港/澳两地车牌,均为4×3寸)。
  在香港/澳门地区办理车辆登记证明文件的进出境车辆(以下简称港/澳籍车辆),应当同时提交境外有关政府管理机构签发的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在内地办理车辆登记证明文件的进出境车辆(以下简称内地籍车辆),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运载危险品的车辆,应当同时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港/澳籍车辆,应当同时提交《来往香港/澳门车辆备案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以下简称《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见附件4)。
  生产型企业的自用车辆,应当同时提交《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三、五款文件复印件时,还应当同时出示原件正本供海关核对。
  第六条 货运车辆应当为集装箱式货车或者集装箱牵引车,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的类型、牌名、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身号码、车辆牌号等应当与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证件所列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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