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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确认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二)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为的理由及依据;
  (三)人民法院原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职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一条 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 (十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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