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质量安全司同意,不再考核,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17.质量安全司对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3)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七、有关要求
18.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三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9.截至到本细则下发前,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已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不再参加考核,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持申请人有效证件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到质量安全司或有关部门的业务司局换证。
20.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各级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可参加建设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也可参加企业注册地所在省(市、区)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
21.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在各地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一律不再另行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2.本细则由质量安全司负责解释。
附件:1.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名单;
2.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3.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
附件1: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名单
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5.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6.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7.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8.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10.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