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质函[2004]1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现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
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名单见附件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1.参加考核的三类人员包括: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核条件
2.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职业道德良好。
(2)在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3)学历和职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
(4)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