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7号)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