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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质[2004]1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一)。
  (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六)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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