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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
  第七条 除以下列明的情况外,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一)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利率调整频率小于一年的债券的剩余期限等于计算日距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剩余时间;
  (二)回购协议的剩余期限等于计算日距协议规定的交易基础债券的日期的剩余时间;
  (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第九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条 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千分之二点五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的价值,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办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采用该方法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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