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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2004]78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现款”、“短期债券”等类似字样的基金,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四)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五)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
  (三)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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