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做好
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听取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稳步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好这项工作并妥善安置职工,有利于国防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快军工行业结构调整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有利于保障部分困难军工企业职工的生活和改善就业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在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阶段,要帮助企业制订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协助企业办理划转地方政府管理的有关手续。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要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企业规范操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共同处理好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善后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加强审核,规范操作,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实施关闭破产的军工企业,要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军工企业关闭破产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的问题严格把关。对企业上报的职工安置方案,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劳动保障部《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的要求进行审核,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企业及军工集团公司协调,指导企业修改完善安置方案。对需要核实的问题,要逐项搞清。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