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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预警服务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明确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条件和发布程序等。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明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标准、预案启动的级别及条件、相应级别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按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通报的部门、程序、时限等。对于跨国(境)、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响应程序和措施。要避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明确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传输渠道及要求,信息分析和共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等,并符合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要明确通报相关省(区、市)的程序和要求。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要按有关规定明确通报的程序和要求。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基本应急
  明确信息研判、应急启动、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现场应急结束等程序和要求,明确基本应急程序中各相关机构、责任人、组织方式、队伍调遣、物资使用、征用、调用等要求。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同时进行。
  4.3.2 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明确有关应急机构的行动程序与要求。
  4.4 指挥与协调
  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明确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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