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称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在岛内销售期中单位成本核算并无按照产品类别来编制,仅依每月当前生产所发生的变动成本及固定成本做公司自制产品的平均成本。调查机关决定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该公司岛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其中的5个型号低于月平均成本销售的比例均在20%以上,且其中部分交易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进行,因此商务部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岛内交易作为确定各型号正常价值的依据;其中一种型号的产品调查期内所有交易均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依据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确定该种型号产品的正常价值;对其他型号的产品,调查机关暂采用所有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商英威达国际有限公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采取英威达国际有限公司销售到中国大陆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信用费用,经审查,在提前付款的部分交易中,该公司所报信用费用数据为负。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只是公司发生在信用期内的机会成本,在提前付款的情况下,公司不发生信用费用,为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关于数量折扣和其他折扣,该公司主张对内销中发生的数量折扣及其他折扣进行调整,但该公司没有提供这些折扣的标准、依据及确定折扣的方法,调查机关暂对此项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关于系统调整,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系统调整,但该公司没有提供发生系统调整的依据,标准及具体调整的方法,调查机关无法认定该调整是否实际发生,也无法对其调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此,调查机关暂对该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关于岛内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据基本可信,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对大陆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商英威达国际有限公司进行,英威达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贸易商单独提交了答卷,调查机关对两家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审查。
关于汇率,英威达国际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没有报告调查期内美元与新台币的汇率,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调查期内岛内平均汇率进行计算。关于信用费用,经审查,在提前付款的部分交易中,英威达国际有限公司所报信用费用数据为负。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只是公司发生的在信用期内的机会成本,在提前付款的情况下,公司不发生信用费用,为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关于系统调整,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系统调整,但该公司并未提供发生系统调整的依据,标准及具体调整的方法,调查机关无法认定该调整是否实际发生,也无法对其调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此,调查机关暂对该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经审查,对该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报告的岛内运费(工厂/仓库至出口港)、两岸间运费、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查,因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调查机关依《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在征得有关利害关系方同意后,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对大陆出口的通用型号及出口数量超过全部出口数量5%的型号进行调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占对中国大陆出口量绝大多数的9个通用型号的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上述9种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岛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中岛内销售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占其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及对应型号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调查机关认为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岛内销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成本部分进行了审查决定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计算成本。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该公司岛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中6种型号的岛内销售中有超过20%交易是低于月平均成本进行的,且其中有部分交易是低于调查期内加权平均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该型号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岛内交易作为确定该型号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是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或由该公司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或最终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该公司主张由于出口和内销在批量上不同而引起的贸易环节的差别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能证明这种批量差异造成了各贸易环节费用的差异和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无法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对此项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主张其信用费用是依据付款条件的天数确定的。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的主张并不能准确反映实际上存在的信用费用,因此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收到货款和发货日之间的期限重新调整了公司的信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