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一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另一部分直接销售到中国大陆的最终用户,最终用户中其中有一家为关联企业,调查机关通过审查认为,该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基本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状况,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采取公司报告的直接销售到最终用户以及销售到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将出口到香港最终用户的交易报入了到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表中,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所报的出口交易材料不是正确完整的,在初裁阶段,暂根据公司所报的销售到香港最终用户的销售量对最终倾销幅度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对倾销幅度作了相应的调整。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出口港)、两岸间运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台湾胜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因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调查机关根据《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在征得有关利害关系方的同意之后,调查机关决定抽取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量绝大多数的13个型号。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上述13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岛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但在分型号测试中发现其中某一型号的岛内销售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不足5%,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调查期生产成本加上合理费用以及利润构造其结构正常价值。其余5个型号的岛内销售总量占其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数据暂可以接受。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的成本数据对剩余的5个型号的岛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4个型号岛内销售低于当季生产成本的数量占同期岛内同型号销售总量的比例低于20%,1个型号的岛内销售低于季生产成本数量占同期该型号销售总量的比例高于20%,但是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能够在调查期内得以回收,因此,调查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依据所有的岛内交易作为确定各型号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一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另一部分直接销售到中国大陆的最终用户。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采取公司报告的直接销售到中国大陆最终用户以及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将出口到香港最终用户的交易报入了出口到中国大陆的交易表中,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所报的出口交易材料不是正确完整的,在初裁阶段,暂根据公司所报的销售到香港最终用户的销售量对最终倾销幅度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对倾销幅度作了相应的调整。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主张并提交了其信用费用的计算公式,但是调查机关通过审查发现,该公司的一些交易采用了出口押汇的方法并发生了出口押汇利息,公司将发生的押汇利息金额作为信用费用的调整金额,但是公司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使调查机关认定采用出口押汇方式的交易,同时,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并未提供出口的短期贷款利率,而使用内销贷款利率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计算,因此,调查机关根据最佳可获得的信息对出口的信用费用重新计算,并作了调整。
关于佣金,企业主张仅付予贸易商佣金,金额依据在订单确定前和贸易商谈妥的佣金比率来确定。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在所报的材料中对最终用户也主张了佣金调整,并且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说明该公司一贯的佣金制定的政策,也未说明与贸易商谈判佣金比率的政策,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根据最佳可获得的证据重新计算出口的佣金调整项目,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
对该公司报告的提前付款折扣、数量折扣、其他折扣、回扣、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出口港)、两岸间运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销售全部通过位于香港的关联公司英威达国际有限公司进行,英威达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贸易商单独提交了答卷。根据该公司的具体答卷情况,调查机关决定选取其贸易公司英威达国际有限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的6种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岛内销售情况,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且该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各型号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对应型号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该公司的报告,调查期内该公司在岛内销售中,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