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地核查
2004年3月25日-4月2日,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赴申请企业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5.接待来访和接收证据材料
2003年11月20日,台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公司、华染股份有限公司、东隆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胜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区人造纤维制造工业同业公会、台湾区人造纤维加工丝工业同业公会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关于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案立案的意见》。调查机关对应诉方的上述意见均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及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描述
产品种类:化学纤维长丝
结构式:锦纶6长丝分子结构式为[NH(CH2)5CO]n;锦纶66长丝分子结构式为[HN(CH2)6NHCO(CH2)4CO]n。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2年版和2003年版)中的进口税则号为5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该四个税则号项下的空气变形丝、锦纶未牵伸丝(UDY)、锦纶未牵伸丝(UDY)经牵伸加工生产出的锦纶无捻长丝(DY)和锦纶有捻长丝(DT)、以及每根单纱细度超过50特的锦纶6、66长丝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物理及化学特征:
锦纶6、66长丝有较高的强度,其断裂强度一般为4.4-5.7cN/dtex;断裂伸长为25%-40%;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变形。锦纶6、66长丝具有光学各向异性,有双折射现象,双折射数值随拉伸比变化很大,充分拉伸后,66长丝的纵向折射率约为1.582,横向折射率约为1.519;6长丝的纵向折射率约为1.580,横向折射率约为1.530。锦纶6、66长丝具有较高的表面光泽度,比重较小。
锦纶6、66长丝具有较好的耐磨性和较高的吸湿性,其耐磨性分别为棉花的10倍、羊毛的20倍和粘胶纤维的50倍。锦纶6、66长丝较容易染色,一般可用酸性染料、分散染料及其他染料染色。它的耐光性较差,在长时间的日光和紫外光照射下,强度下降,颜色发黄;其耐热性能也不够好,在150℃下,经历5小时即变黄,强度和延伸度显著下降,收缩率增加。锦纶6、66长丝具有良好的耐低温性能,在零下70℃以下时,其回弹性变化也不大。它的直流电导率很低,在加工过程中容易因摩擦而产生静电,其导电率随吸湿率增加而增加,并随湿度增加而按指数函数规律增加。锦纶6、66长丝具有较强的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其在淤泥水或碱中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仅次于氯纶。在化学性能方面,锦纶6、66长丝具有耐碱性和耐还原剂作用,但在耐酸性和耐氧化剂作用上性能较差。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是针织和机织的原料,其织物可做服装面料、里料、床上用品、妇女贴身内衣、泳装、运动服装面料、各类袜子、蚊帐织物等。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
台湾地区人造纤维加工丝工业同业公会代表台湾锦纶长丝业界致函调查机关表示,被调查产品中原丝和加工丝应该分开调查,理由为,原丝为加工丝的原料,也就是其上游产业,相互之间全无竞争性,不是同类产品,如果合并为一个案件调查是不合理的;此外台湾地区人造纤维加工丝工业同业公会、台湾区人造纤维制造工业同业公会和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台湾地区应诉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台湾地区应诉企业关于锦纶6、66反倾销案召开产品范围听证会的申请》,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后考虑上述主张及申请。
三、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相似性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相似性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66长丝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后认定:
1.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生产企业的设备主要是从德国、日本、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引进,设备类型和水平与台湾地区生产企业基本相同;此外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生产企业所采用的生产技术及工艺流程也与被诉企业基本相同;
2.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品在化学性质、物理性质、原材料构成、产品质量等方面与被调查产品相同或相近;
3.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品是针织和机织的原料,织成织物可做服装面料、里料、床上用品、妇女贴身内衣、泳装、运动服装面料、以及各类袜子、蚊帐织物等。其用途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66长丝产品在物理性质、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等方面与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成化工集团锦纶分公司、高要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华欧锦纶有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北京华英纶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新宁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常德锦纶厂、桂林宏伟集团公司、江苏省清江合成纤维厂、邯郸锦纶厂、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四家企业的产业代表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上述14家申请企业锦纶6、66长丝产品产量之和分别占中国大陆同期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5%和51.57%,能够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天津市天合化纤有限公司、中国石油辽化石油化纤公司提交书面声明,表示支持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因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调查机关根据《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在征得有关利害关系方的同意之后,调查机关决定抽取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量绝大多数的13个型号。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上述13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岛内销售情况,发现某一型号只有对中国大陆的出口而没有岛内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依据该型号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来确定该型号的正常价值。其他12个型号的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