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计划免疫审评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解当前计划免疫工作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促进计划免疫工作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公布《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的有关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十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1]11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10月—11月开展全国计划免疫工作审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审评是继计划免疫“三个85%”目标审评以后组织的又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审评工作,其目的是全面了解全国计划免疫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也是对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计划免疫工作的要求、目标、实施情况的评估。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计划免疫工作审评活动的意义,动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这次审评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审评工作的顺利完成,通过本次审评使我国计划免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此次审评工作分为接种率调查和计划免疫综合审评两部分。卫生部负责本次审评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并将组织专家组分2期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综合审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专门的计划免疫审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的审评队伍,负责组织开展接种率调查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评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届时我部将邀请有关国际组织的专家参加审评工作,审评组成员和时间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认真准备,严格执行审评程序和标准
各地要按照《2004年全国计划免疫审评方案》(见附件),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此次接种率调查和计划免疫综合审评的县级单位由卫生部随机抽样产生,未经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换。在审评活动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审评方案规定的程序,统一方法和标准,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当地计划免疫的工作水平和实际情况,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审评工作。
附件:全国2004年计划免疫工作审评方案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附件:
2004年全国计划免疫审评方案
一、背景
我国自实施儿童计划免疫,特别是相继实现普及儿童计划免疫的“三个85%”目标以来,计划免疫针对疾病得到有效控制,顺利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目标,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对计划免疫工作认识淡化、管理不善、队伍萎缩和投入严重匮乏等现象,造成接种率明显下降,麻疹等传染病发生局部暴发或流行,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进度缓慢,计划免疫工作面临滑坡的危险。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预防接种各项措施的落实,以及计划免疫乃至整个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发展,更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发展。因此,目前我国的计划免疫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通过综合审评了解当前的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研究并制定对策,探索和建立新的、更有活力的管理机制,推进我国计划免疫工作健康、持续、深入地发展。
二、审评目的
(一)对全国各地执行国务院2001年颁发的《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有关计划免疫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评估;
(二)对农村地区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2002年下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有关计划免疫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评估;
(三)了解当前计划免疫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为制定有关免疫策略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计划免疫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审评内容
审评的重点是2001年1月至2004年6月计划免疫工作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计划免疫工作经费投入和政策保障情况;
(二)计划免疫专业队伍建设,重点是基层防保组织状况;
(三)计划免疫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免疫服务形式、计划免疫针对疾病监测、疫苗与冷链管理、安全注射、社会宣传动员、人员培训、计划免疫管理与督导等情况;
(四)以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县,下同)为单位适龄儿童(包括流动人口中的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基础免疫、加强免疫和消灭脊灰强化免疫实际接种情况;
(五)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实施情况。
四、审评方法
(一)接种率调查
对所有适龄儿童的接种情况开展入户调查。
1、调查对象: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出生的儿童。以县为单位,每个年龄组调查210名儿童,3个年龄组共计调查630名儿童。
2、调查内容:计划免疫疫苗基础免疫接种情况以及按照国家计划免疫程序规定应当完成的加强免疫接种情况。
调查方案及具体内容见附1《2004年全国计划免疫接种率调查方案》。
(二)计划免疫综合审评
包括计划免疫工作综合审评、接种情况快速调查和问卷调查。
1、计划免疫工作综合审评
(1)审评对象:①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②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③乡政府及乡卫生院;④村级接种点(如以乡为单位接种,审评乡级接种点);⑤各级医院。
(2)抽样及具体审评方法:见附2《2004年全国计划免疫综合审评方案》
被审评单位应事先准备有关资料,要求内容准确可靠。
2、快速调查
0 调查范围:所有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综合审评的县农贸市场、商场或菜场等。
1 调查对象: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出生的儿童。每点调查30名儿童。
2 调查方案及具体内容:见附2《2004年全国计划免疫综合审评方案》
3、计划免疫工作问卷调查
0 调查对象(如审评期间不在当地,无法完成问卷,计为失访)
卫生行政人员:进行综合审评的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处(科)室负责人员。
疾病控制技术人员:进行综合审评的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员。
1 调查方式:以问卷形式进行。
五、资料汇总、分析与报告
接种率调查的资料分别用手工和计算机汇总;综合审评资料以计算机汇总。资料计算机录入、分析由国家和省两级负责。
手工汇总:方法见附1《2004年全国计划免疫接种率调查方案》。由各调查小组随调查工作进展同步完成。
计算机汇总: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调查结束后的1周内,将入户调查的相关表格(表1)按照统一编制的软件录入计算机,寄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分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在9月底前完成计算机数据录入、数据分析软件的开发工作。
接种情况快速调查表、综合审评表、调查问卷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录入、分析。省级保存相关表格复印件,进行分析。
卫生部组成专家组对审评资料分析,完成审评报告。
六、审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卫生部全面负责本次审评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专门的计划免疫审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审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选调地市级和县级专业人员组成审评组,在卫生部专家组的指导下,完成各项审评工作。省级审评组的人员应统一分组,同一组人员原则上不得来源于同一个地市,审评组成员不得参加本人工作所在地市的审评。不得采取县或地区间相互交叉审评的方式。
七、审评分期
第一期(17个):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
第二期(14个):北京、河北、山西、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陕西、宁夏
八、审评时间安排
2004年8月:完成并下发“审评方案”,做好审评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省级专业人员培训。
2004年9月30日前:各省逐级传达和培训。
2004年10月13-20日:对第一期审评省开展接种率调查和综合审评。
2004年10月25日前:第一期审评省完成接种率调查表格录入和数据上报。
2004年11月1-8日:对第二期审评省开展接种率调查和综合审评。
2004年11月13日前:第二期审评省完成接种率调查表格录入和数据上报。
2004年12月31日前:资料汇总、分析,并完成审评报告。
附:1、2004年全国计划免疫接种率调查方案
2、2004年计划免疫综合审评方案
附1:
2004年全国计划免疫接种率调查方案
一、抽样方法
1.抽样原则
1.1 采取两阶段按容量比例概率抽样(PPS)方法,第一阶段在全国范围内以县作为抽样单位,抽取10%的县级调查单位(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第二阶段在抽中的县级单位抽取30个村级单位(行政村、民族村、居委会,下同)。在抽中的村级单位中,按预先确定的3个年龄组(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出生的儿童),各组随机确定7名适龄儿童进行调查。
1.2 为了保证评价各省接种率时有足够的县级单位数,对于在抽样中抽中县级单位数不满3个的省,应进行补充抽样(方法见省内补充抽样方法),使调查县级单位数达到3个。
2.抽样程序
2.1 第一阶段:县级单位抽样。该阶段抽样由卫生部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2.1.1 各县的排序
为保证样本在地区(指市级)分布上的均衡性,将全国各省的县按照国标编码升序统一排列。
2.1.2 县级备选抽样单位
为保证在地广人稀地区仍有足够的适龄儿童,对于人口不足10万人的县,将其与同一地区的下1个县(无论该县人口数是否超过10万人)合并,作为1个“县级备选抽样单位”,如人口不足10万人的县位于该地区最后1个,则将其与前1个县合并,作为1个“县级备选抽样单位”。
根据新的县级备选抽样单位,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为准,列出各县级抽样单位人口数与累计人口数,编制“县级抽样单位选定表”(表1)。
表1:
县级抽样单位选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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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县名 │县国标编码 │人口数│累计人口数│选定调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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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240000│ 240000 │ ┃
┠────┼────┼──────┼───┼─────┼──────┨
┃2 │ │ │350000│ 590000 │ ┃
┠────┼────┼──────┼───┼─────┼──────┨
┃3 │ │ │400000│ 990000 │1 ┃
┠────┼────┼──────┼───┼─────┼──────┨
┃4 │ │ │390000│1380000 │ ┃
┠────┼────┼──────┼───┼─────┼──────┨
┃5 │ │ │670000│2050000 │ ┃
┠────┼────┼──────┼───┼─────┼──────┨
┃6 │ │ │590000│2640000 │2 ┃
┠────┼────┼──────┼───┼─────┼──────┨
┃7 │ │ │470000│3110000 │ ┃
┠────┼────┼──────┼───┼─────┼──────┨
┃8 │ │ │630000│3740000 │3 ┃
┠────┼────┼──────┼───┼─────┼──────┨
┃9 │ │ │540000│4280000 │ ┃
┠────┼────┼──────┼───┼─────┼──────┨
┃ │ │ │ │ │ ┃
┠────┼────┼──────┼───┼─────┼──────┨
┃ │ │ │ │ │ ┃
┠────┼────┼──────┼───┼─────┼──────┨
┃N │ │ │130000│13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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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为经合并处理后的县级备选单位数
2.1.3 抽样间距K的确定
K=全国总人口数wn(如除不尽,应取整)
其中n为本次调查中可能调查的县级单位数,约为全国总县数的10%。
2.1.4 抽样县的确定
随机抽取1个与K位数相同的随机数,若该随机数的号码>K,取余数作为R,若随机数的号码<K,则该随机数直接作为R。
与上表中累计人口数比较,包含R的县级单位作为第1个抽样调查县级单位。第2个抽样县级单位为累计人口数包含R+K的县级单位,第3个抽样县级单位为累计人口数包含R+2K的县级单位,余类推,最终抽取n个县级调查单位。
2.1.5 省内补充抽样方法(只适用于抽中县数少于3个的省级单位)
对于全国抽样时只抽到1个县的省,需增补2个县。去掉抽到的县,将剩下的县进行排序和人口累计。其抽样方法与全国县级调查单位产生的方法一致。没有抽中县的省份,将其全部的县排序和人口累计,抽样方法同上。
全国抽样时只抽到2个县的省,只需增补1个县。例如某省有23个抽样单位,已抽到第9号县、第18号县。应除外第9号县、第18号县,将剩余的县按行政编码重新编号,用完全随机的方法抽取其中的1个县。
2.2 第二阶段村级单位抽样。
调查组到达抽样县后,按WHO的PPS方法随机抽取30个村级单位。具体步骤如下:
2.2.1 各县应提前将全县各乡的行政村从县城所在地开始由里到外按顺时针方向排序,并根据2003年底人口资料,列出各村人口数和累计人口数,做好抽样准备工作。
2.2.2 每1个行政村为1个备选抽样单位,列出各村人口数与累计人口数,制“村级抽样单位选定表”(表2)。
表2:
村级抽样单位选定表(示例)
┏━━━━┯━━━━━━━━┯━━━━━┯━━━━━━┯━━━━━━┓
┃编号 │村(居委会)名称│人口数 │累计人口数 │选定抽样单位┃
┠────┼────────┼─────┼──────┼──────┨
┃1 │ │2400 │ 2400 │ ┃
┠────┼────────┼─────┼──────┼──────┨
┃2 │ │3500 │ 5900 │ ┃
┠────┼────────┼─────┼──────┼──────┨
┃3 │ │4000 │ 9900 │1 ┃
┠────┼────────┼─────┼──────┼──────┨
┃4 │ │3900 │13800 │ ┃
┠────┼────────┼─────┼──────┼──────┨
┃5 │ │6700 │20500 │ ┃
┠────┼────────┼─────┼──────┼──────┨
┃6 │ │5900 │26400 │2 ┃
┠────┼────────┼─────┼──────┼──────┨
┃7 │ │4700 │31100 │ ┃
┠────┼────────┼─────┼──────┼──────┨
┃8 │ │6300 │37400 │3 ┃
┠────┼────────┼─────┼──────┼──────┨
┃9 │ │5400 │42800 │ ┃
┠────┼────────┼─────┼──────┼──────┨
┃ │ │ │ │ ┃
┠────┼────────┼─────┼──────┼──────┨
┃198 │ │4900 │376300 │ ┃
┗━━━━┷━━━━━━━━┷━━━━━┷━━━━━━┷━━━━━━┛
2.2.3 抽样间距K=全县人口数/30(如除不尽,应取整)
卫生部专家组或省级审评组专家在调查县随机取1张人民币以随机号码尾数与组距(K)位数相同数字R作为被抽取县的村级抽样随机数;若抽取随机数的号码>K,取余数作为R。
与表2中累计人口数比较,包含R的村级单位作为第1个抽样调查村级单位。第2个抽样单位为累计人口数包含R+K的村级单位,第3个抽样单位为累计人口数包含R+2K的村级单位,余类推,最终抽取30个村级调查单位。
2.2.4 示例
某县抽到的抽样随机数为35221443,各村人口数如表2,全县总人口数为376300。按WHO的标准方法,由于K=376300/30=12543,其位数为5位,则选取抽样随机数的最后5位数即21443为该县的随机数(R)。因21443>K,21443w12543的余数为8900,则第1个进行接种率调查的抽样村为其累计人数接近并包含8900的村,本例编号为3的村,第2个抽样村为其累计人数接近并包含8900+12543的村,即编号为6的村,余类推。
2.3 第三阶段确定调查户
以该村2003年底户口登记册中的户号为序号,随机取1张人民币,用其与该村户数位数相同的尾数作为该村本次调查的第1个调查户。如抽取人民币的与该村户数位数相同的尾数大于该村户数,则用该尾数除以户数的余数,作为该村本次调查的第1个调查户,另外调查户的确定见住户接种率调查中的入户调查。
调查户中所有的适龄儿童均为调查对象。
3.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确定的调查县及村,不得随意变更。对于因大雪封山、塌方,道路不通、乘车/船无法到达的地区、边远岛屿;无家属区的军事重地等,经请示省计划免疫审评领导小组,并由卫生部批准,由卫生部再随机抽取另一个县进行调查;抽样县属下的个别抽样村确属上述交通等问题,需经省计划免疫审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再随机抽取另一个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