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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巴西大豆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过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
进口巴西大豆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29日 国质检动函[2004]51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4年4月底以来,因陆续从来自巴西的大豆中检出种衣剂大豆,总局发布国质检动函[2004]332号及2004年第58、61、71号公告,暂停23家出口商/供货商向我国出口巴西大豆。此后,巴西政府和出口商从2004年6月11日起,加强了对大豆的生产、仓储、运输、装船等各个环节的严格查验和监管,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鉴此,总局根据中巴会谈纪要发布2004年第76号公告。根据该公告的规定,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做好进口巴西大豆的检验检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23日起恢复相关23家出口商/供货商向我国出口巴西大豆。
  二、各局要按照《进境大豆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实施检验检疫。对于2004年6月11日前已启运在途的巴西大豆,一旦发现种衣剂大豆,适当增加取样比例,并监督货主进行挑选处理,符合中方相关要求后方准卸离船舶。挑选应在白天进行,采用抓斗卸货。
  三、种衣剂大豆表面裹有农药,挑选人员应注意必要的防护。挑拣出的种衣剂大豆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集中焚毁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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