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4年6月28日 国质检监函[2004]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监[2004]253号),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在从源头抓质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获证企业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做好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重申如下:
一、坚决打击获证企业的造假行为。对于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恶意造假的企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制假售假行为,收回假冒伪劣产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总局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同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这些企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严厉处罚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对于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擅自改变生产条件或降低产品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收回不合格产品,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总局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三、积极采取措施制止获证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行为。对于取得生产许可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对于拒不改正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总局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同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这些企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年审、监督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工作,一经发现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名称等发生变化,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限期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总局吊销其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