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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可不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但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关于婴幼儿配方粉的产品名称
  配方粉是类别名称,包括配方乳粉和配方豆粉。依据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即将实施的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产品名称必须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凡是依据《通用技术条件》生产的产品,以乳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其名称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乳(或奶)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乳(或奶)粉”或“幼儿配方乳(或奶)粉”;以豆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豆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豆粉”或“幼儿配方豆粉”。依据《配方Ⅰ》或《配方Ⅱ、Ⅲ》生产的产品,准确的产品名称应是“婴儿配方乳粉Ⅰ”或“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依据GB7718的规定,可以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必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倍力加—幼儿配方乳粉”、“金钻—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四、营养成分标示值的允许偏差
  产品标签上营养成分标示方法应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或兼用其中两种、三种方式:
  (一)标示范围值。如,蛋白质的含量为12.0%~18.0%;铁的含量为6mg/100g~11mg/100g。
  按此方式标示时,蛋白质含量的实际检测值不得超出12.0%~18.0%;铁含量的实际检测值不得超出6mg/100g~11mg/100g。
  (二)标示平均值或绝对值。如,蛋白质的含量平均为18%,铁的含量平均为8mg/100g;或蛋白质的含量为18%,铁的含量为8mg/100g。
  按此方式标示时,不能把平均值理解为最低值,平均值和绝对值允许有偏差:±15%(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20%~+80%(维生素类);±20%(矿物质类)。上述蛋白质含量的实际检测值应在18%×85%~18%×115%的范围内;铁含量的实际检测值应在8mg/100g×80%~8mg/100×120%的范围内。
  (三)标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蛋白质含量不低于(≥)10%,脂肪含量不超过(≤)20%。
  按此方式标示时,蛋白质含量的实际检测值不得低于10%;脂肪含量的实际检测值不得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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